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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具体包括:1、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2、搬迁重置总体规划;3、拆迁补偿协议;4、资产处置计划;5、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