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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购买土地用于商品仓储,由于处于在建阶段,还不具备存储大宗商品的条件,不能有效发挥其仓储功能,因此在建阶段不可以享受“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小贴士: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享受减按50%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