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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参考文件:《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