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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月1日起,原由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自2019年7月1日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重庆市实际征收费率为1.96875厘每千瓦时。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http://chongqing.chinatax.gov.cn/cqsswj/sszc/zcsd/201812/t20181228_286923.html
重庆降费再推新举措:
http://chongqing.chinatax.gov.cn/qxswj/bs/gzdt/201907/t20190722_291018.html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陕西省境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5‰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其中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3‰征收水利建设基金。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不在降费范围内,仍按照《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15〕15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陕财办综〔2019〕25号。
自2021年1月1日起,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原有征管规定继续征收,截止日期另行明确。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所属期)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2021年7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所属期)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2022年起按原规定征收或视具体政策而定。
2021年达到税收起征点的农村和城镇个体工商户2021年按年申报,其中农村个体工商户缴纳费额为12.5元;城镇个体工商户缴纳费额为25元。2022年起按原规定征收,即达到税收起征点的农村个体工商户按每年每户50元、城镇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100元征收,或视具体政策而定。
注:销售额不超过月10万元/季30万元的,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参考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1〕10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
1、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按照流转税额的0.9‰缴纳。
2、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缴纳。
3、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缴纳。
自2021年1月1日起,山东省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原按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减为0。
参考文件: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