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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含信用社)按利息收入(不含其他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不含其他收入)的0.5‰,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主营业务收入(不含其他收入)的1‰,其它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指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入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但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的0.8‰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水利建设基金起征点与增值税起征点相同。水利建设基金可计入成本。
参考文件:陕财办综[2021]9号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所属期),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所有征收对象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参考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税[2022]11号

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
1、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按照流转税额的0.9‰缴纳。
2、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缴纳。
3、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缴纳。
优惠事项:对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2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2024年5月9日起有效期10年)。—参考: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规[2024]12号 )


自2021年1月1日起,山东省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原按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减为0。
参考文件: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1]6号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