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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在此之前欠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足额征收,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上缴国库。
自2021年1月1日起,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原有征管规定继续征收,截止日期另行明确。
其中: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所属期)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所属期)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桂财税〔2017〕32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暂停征收涉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桂财税〔2018〕19号)不再执行。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0号)第四条 第(十六)项;《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1〕10号)。
1、天津地区的纳税人自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停止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2、各征收单位对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欠缴应进行清算,并于2019年12月31日前足额上缴国库。
政策依据: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停征防洪工程维护费的通知(津财综[2019]3号)。
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2021年起,福建省(不含厦门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实行按年征收,2021年所属期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可在次年1月1日至5月31日申报缴纳。
参考文件:《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的规定:一、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征收民航发展基金、旅游发展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截止日期另行明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21〕1号)。
深圳市企业自2014年9月1日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注:水利建设基金,各地叫法是不一样的,深圳地区又叫堤围费。
参考文件:《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减征免征我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市级收入的通知》(深财资[2014]28号)。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全省各地继续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继续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公告》(浙财综〔2021〕6号)。
目前还没有停止征收,只是自2020年1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参考文件:《甘肃省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甘肃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