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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免税进口物资,已征进口税款的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已征收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关税且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
2、已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
提醒:1、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2、接受捐赠的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参考文件:《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