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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注意:进口物资的范围应符合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第一条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