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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注意事项如下(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
1、纳税人申报享受煤炭充填开采优惠政策,还需要留存备查《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煤炭资源充填开采利用方案、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第三方技术评估报告、充填开采台账等有关资料。
2、纳税人在充填开采工作面已经安装计量装置的,按实际计量的称重数量作为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数量。没有安装计量装置的,按当期注入充填物体积和充采比计算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数量。
3、煤炭充填开采是指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或离层带等空间充填矸石、粉煤灰、建筑废料以及专用充填材料的煤炭开采技术,主要包括矸石等固体材料充填、膏体材料充填、高水材料充填、注浆充填以及采用充填方式实施的保水开采等。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