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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三)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三)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四)采油(气)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五)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进行国土绿化、地下水回灌、河湖生态补水等生态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六)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本年度百分之二十水资源税。享受减征政策的
纳税人名单由河北省水利厅会同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定期公布;
(七)对供水规模在1000 立方米/天以下且供水对象1万人以下的农村人口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八)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参考政策:冀财税[2024]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