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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分类别计算抵免限额再合并:
(1)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合并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合并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注: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3)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不合并境内计算,无需用收入占比分配
(4)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参考文件:《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