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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一国(地区)的经营所得项目的抵免限额,计算公式如下:
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合并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案例:张某拥有加拿大绿卡,但为中国税收居民。张某在中国与A国各成立一设计工作室,其中中国的工作室盈利为20万元,A过盈利12万元,并已按A国税法缴纳所得税1万元,不考虑其他扣除项,计算张某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和实际抵免额?
答案:张某境内外经营所得合并计算的应纳税额=(200000+120000)*30%-40500=55500元
张某境外经营所得抵免限额=55500*120000/320000=20812.5元
张某实际已纳税额未超限额,实际抵免额为1万。
温馨提示: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参考文件:《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