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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在预缴环节无需合并经营所得,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再进行合并汇算,具体申报方法如下:
(1)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次月征期内,分别向各自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2)年度终了,在次年3月31日前,需分别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再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办理年度汇总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