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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未达起征点时小规模报表填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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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享受增值税减按1%征收,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填写增值税主表时,可以结合下面的案例理解一下:
    A企业为河北省增值税小规模企业(非个体户),主营货物销售,按季申报增值税。2023年第一季度销售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30.3万元,不考虑其他情况。
    分析:
    ①A企业本季度不含税收入=30.3万/(1+1%)=30万元
    ②季度销售额合计30万元,未超过起征点,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③实际填报到申报表中的免税额=30×3%=9000元
    提醒:账务上记载的税额(3000元)跟报表中生成的免税额(9000元)不一致是正常的,不用进行调整。
    填报要点:
    ①未达起征点,应将不含税销售额30万填写至“免税销售额”(9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10栏);
    ②免税额9000元填写至“本期免税额”(17栏)和“小微企业免税额”(18栏)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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