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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收到手续费返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注: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参考文件:《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