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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对象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并不适用;因此,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的,不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注: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