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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一季度因受疫情影响停产、停业累计30天以上(含30天),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纳税人提出困难减免申请的,财税部门应予核准。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
参考文件:《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抗击疫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税【2020】4号)第一条。
疫情期间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相关减免优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业中小微企业,在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础上,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财法税【2020】7号文、新机15631号文)
(2)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一个月以上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按免租金月份相应数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新财法税【2020】7号文)
(3)对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在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实际减免租金的月份相应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机15631号文)
温馨提醒:(1)、(2)、(3)项的优惠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目前没有相应的延期政策。
(4)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该项优惠需要经税务机关批准,具体执行可以与主管税局确认。(新疆税务局十五项举措为打赢疫情阻击战贡献力量)
参考政策:《新疆税务局十五项举措为打赢疫情阻击战贡献力量》第七条;新财法税【2020】7号文;新机15631号文。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1、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六类行业纳税人,2020年第一季度至2020年12月31日可申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第一季度至2021年12月31日可申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对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可按免租金月份数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纳税人符合《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规定的困难减免税情形的,仍可按文件规定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5号)、《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1]9号)。
目前我们关注到的疫情期间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相关政策有:
减免“房土两税”: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在我市权限内予以减免。
参考文件:深圳市人民政府2022年3月24日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第二条。——没有后续文件,具体以所属税局的要求为准~
目前我们关注到的疫情期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相关优惠政策,您可以了解下: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注:这个是针对卫生机构且自用的哦);(冀财税[2020]6号)第七条
2、如果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a、纳税人确有困难的企业,房产税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b、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如果咱们属于上述情况,因各地执行不一样,建议联系当地税局确认下是否可以享受减免以及如何线下做申请(暂时网上没有呢)。
3、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可以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冀财税[2022]9号)
对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1、可申请免征2020年2月起至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当月期间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具体划分标准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准。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