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对纳税人因政策原因关闭、停产(业)停用1年(含)以上的房产、土地,减免其停产、停业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的,减免其当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因政府建设规划、生态环境治理等原因,造成应纳税房产、土地不能正常使用,并提供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相关证明材料的,减免其当年度不能正常使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从事国家、广西鼓励和扶持产业或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减免其当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纳税人连续3年亏损且3年加权平均亏损率超过10%(含)以上,或纳税人连续3年亏损且累计亏损额占当年末资产总额35%(含)以上的,减免其当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不能预见及避免的事件。
重大损失指因上述因素造成纳税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上年末资产总额的20%(含)。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亏损。
严重亏损指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期上一年度亏损额超过其同期收入总额的20%(含)。
(三)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歇业连续6个月及以上。
(四)因政府规划等非不动产权人原因,导致不动产权人连续6个月及以上不能使用土地(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除外)。
(五)经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广州市、深圳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确定需重点扶持的企业。
(六)税收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明确的其他情形。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