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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的价格以及有关费用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按照纳税人完成申报之日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
上述所称计征汇率是指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第三个星期三非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日的,顺延采用下一个交易日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六十条,《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2号)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