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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参考文件:国税函[2008]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