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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36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