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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以下情况:
1、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项目部,应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
小贴士:总分机构、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照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方式按月/季正常申报企业所得税,无需单独预缴。
2、在同一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是否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以当地税局的要求为准~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一、二、三条。
区分以下情况:
1、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项目部,应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
小贴士:总分机构、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照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方式按月/季正常申报企业所得税,无需单独预缴。
2、同一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一般也是按上述方法预缴的,具体以当地税局的要求为准~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一、二、三条。
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1、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企业在新疆设立的由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在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同时,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局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2、自治区境内注册成立的建筑企业法人设立的跨地(地州、县市)项目部,凭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不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贴士:总分机构、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照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方式按月/季正常申报企业所得税,无需单独预缴。
参考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区分以下情况:
1、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项目部,应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
2、建筑企业总机构、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市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按规定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未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在同一市设立的跨县(区)项目部,是否需要预缴,以当地税局的要求为准~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第二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
区分以下情况:
1、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项目部,应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
小贴士:总分机构、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照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方式按月/季正常申报企业所得税,无需单独预缴。
2、在深圳市内跨区设立的项目部,无需预缴企业所得税。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一、二、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