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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以下情况:
1、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项目部,应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
小贴士:总分机构、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照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方式按月/季正常申报企业所得税,无需单独预缴。
2、在同一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是否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以当地税局的要求为准~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一、二、三条。
区分以下情况:
1、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项目部,应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
小贴士:总分机构、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照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方式按月/季正常申报企业所得税,无需单独预缴。
2、同一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一般也是按上述方法预缴的,具体以当地税局的要求为准~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一、二、三条。
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1、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企业在新疆设立的由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在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同时,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局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2、自治区境内注册成立的建筑企业法人设立的跨地(地州、县市)项目部,凭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不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贴士:总分机构、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照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方式按月/季正常申报企业所得税,无需单独预缴。
参考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区分以下情况:
1、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项目部,应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
小贴士:总分机构、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照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方式按月/季正常申报企业所得税,无需单独预缴。
2、在同一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是否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以当地税局的要求为准~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一、二、三条。
区分以下情况:
1、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项目部,应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
小贴士:总分机构、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照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方式按月/季正常申报企业所得税,无需单独预缴。
2、在深圳市内跨区设立的项目部,无需预缴企业所得税。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一、二、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