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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部在施工地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1、项目部未在施工地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
2、项目部持有《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提醒: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参考文件:《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14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