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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无需登报声明,也不得作废重开。
需要办理材料可以参考: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
2、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的,还应提供《挂失/损毁发票清单》1份。
注:记账联不慎遗失,可使用发票其他联次作为合法有效凭证使用,复印件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来源于福建12366纳税咨询平台http://fujian.chinatax.gov.cn/gzcy/nszx/detail.htm?id=45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