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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按减免税管理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可享受本通知的税收优惠。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觉得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参考政策:《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1]31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