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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纳税人实行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标准为每安置一名残疾人每个纳税年度定额减征5000元,减征的最高限额为该纳税人当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参考政策:《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减征标准的通知》(闽财税[2016]31号)第一条。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比例为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的2倍,但最高减征税额不得超过当年应缴纳土地使用税税额。
参考文件: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的通知(冀财税[20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