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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因质量原因不能收汇,需要办理视同收汇,并提供以下资料:
1、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
2、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四十八条、及附件一《出口退 (免)税相关表单》 44.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