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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5年8月8日起,对在该日期之后(含当日)新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2027年12月31日前减按1%)。
对在该日期之前已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包含在2025年8月8日之后续发行的部分)的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直至债券到期。
注: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并由金融机构持有的有价证券。
小贴士:对于境外投资者有优惠(境内投资者不涉及),具体参考:
①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②自2025年8月8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我国在境外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不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国债等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