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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个体户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个体户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那么企业向个体户支付的费用,应当以发票(包括税局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能凭收据税前扣除。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企业向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个体户取得收据时,如果个体户未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凭收据税前扣除;如果个体户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需要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能凭收据税前扣除。
注:收据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参考依据:深圳市税务局热点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