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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2019年起区分创投和非创投合伙企业,对于非创投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8]88号);《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