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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退伙取得的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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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是否需要缴纳个税,需要根据收入的属性分情况处理:

    一、个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取得的收入中,属于自然人合伙人退伙取得的利润分配,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已经是就投资者个人按比例分配的所得,缴纳过个人所得税后再分红,不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二、个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取得的收入中,属于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的溢价收入,超过初始投资成本的部分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按20%缴纳个税。

    注:实务中,各地税局对合伙企业的退伙所得,并没有分的那么清楚(哪些是利润分配,哪些是资本溢价收入),所以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建议再和所属税局确认一下,最终以税局规定为准。

    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八)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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