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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计算出余额,是否可以分期确认所得可以参考以下情况:
1、如余额为正数,属于搬迁所得,应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分期确认所得;
2、如余额为负数,属于搬迁损失,可以由企业自行选择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扣除,或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扣除,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六条、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