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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支付给个人的借款利息,需要按“股利、红利、利息”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七)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第(二)款:深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管。对企业及其他组织向个人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应通过核查相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等方式,督导企业或有关组织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