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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名义贷款给公司使用,利息由公司承担,个人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区分以下情况:
一、以个人名义从银行借款后加价再转给企业使用,则个人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税。
二、以个人名义从银行借款后直接转给企业使用,个人并未从中获益,对于这块是否需要缴纳个税,由于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会有一定的争议。
有些税局认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精神,如果个人实际并未取得所得,那么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些税局认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所以,这种情况是否需要缴纳个税,需要和当地税局再确认一下,最终以税局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