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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按照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之前已经享受退税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从之前满足条件月份的下月起再次计算连续期间。
您参考以下案例理解下:
某大型企业(非制造业等行业)2019年3月底存量留抵50万元,4月-9月的留抵税额分别为60、55、80、70、90和100万元, 4月-9月全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
分析:由于企业连续6个月都有增量留抵税额,且9月增量留抵税额为50万元。如果该企业也同时满足其他四项退税条件,则在10月份纳税申报期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30万元(50*100%*60%)。如果该企业10月收到了30万元退税款,则该企业10月的留抵税额就应从100万元调减为70万元(100-30=70)。
此后,企业仍与2019年3月底相比判断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将10月份作为起始月,再往后连续计算6个月来看增量留抵税额的情况,如再次满足退税条件,可继续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八(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