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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①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②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③受托方按照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参考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