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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销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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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增值税法执行后,原委托代销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政策已废止,新法及实施条例未保留旧条例中“收到代销清单或满180天”的特殊规定。代销行为应回归基本判定原则,即:

    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当日;先开具发票的,则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目前理解:纳税人(委托方)有签订合同的,书面合同确定的货款付款日期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当日(委托代销的理解是收到代销清单当日);委托方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当日。因无后续政策补充,建议最好再跟主管税局确认下。


    提醒:如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销售的,不属于受托代销形式,委托方和受托方均需要正常按以上销售货物的基本判定原则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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