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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销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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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委托代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小贴士: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上确认收入的时间,与企业所得税上的规定相同。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三十八条(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一、(二)4;《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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