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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员工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支出,不应计入职工教育经费中,也不能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参考文件: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财建[2006]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