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从2018年2月1日起,浙江省(不含宁波)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应统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开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业务)以及印有企业名称的机打发票(出口业务),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自2019年4月1日起,宁波市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统一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开具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业务)。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