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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第三条;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五期)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