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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电票若发生开具有误、销售退回等情形,可以申请开具红字数电票,是否要追回原发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1、若属于数电电子发票,无需追回;
2、若属于数电纸票—专票
①购买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不需要退还给销售方;
②购买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应退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给销售方提供有效证明。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第八条;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第十六条、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