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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对纳税人提供的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幼儿培训教育机构提供的非学历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中的教育服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注意: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参考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第五条;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103/t20210323_367443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