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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2、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廷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3、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注意: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不涉及经营问题,受疫情影响较小,未纳入此次减免政策的范围。
参考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第一条、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