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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业务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填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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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适用

    一、基本要求:

    1、购买方信息各栏次的填写。对于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栏应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栏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对于销售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且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规定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免税或者征税政策的出口业务的,各栏次应完整填写。

    2、“单价”栏、“金额”栏应以折算成人民币后的金额填写。

    3、“备注”栏应顶格填写“出口业务”字样,并注明出口销售总额(外币)及币种。

    4、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开具普通发票时“税率”栏应选择“0%”选项;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开具普通发票时“税率”栏应选择“免税”选项;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开具普通发票时“税率”栏应选择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其他要求

    1、来料加工业务,“金额”栏应填写折算成人民币后的加工费收入。

    2、适用征税政策的进料加工业务,应分两行开具:其中一行的金额为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栏选择“免税”;另一行的金额为(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税率”栏选择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3、开具普通发票后,如发生被税务机关等相关管理部门发现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适用征税政策的进料加工业务因计划分配率与实际分配率有差异需调整等情形,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出口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26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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