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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统一采购防疫物品分配给各个子公司后再收款,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共同接受应税劳务、非应税劳务采用分摊方式或者租赁发生水电费等,出租方采用分摊方式的情形,不能以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应由集团公司向各个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以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参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