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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等转让财产收入,应按照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提醒: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