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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年中报废,年初至报废的月份的上一月应正常缴纳车船税,从报废的月份起不再缴纳车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十九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