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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0〕14号文件规定:甲方出土地,乙方提供资金,共建住房,乙方获得了甲方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所以,应对乙方应征收契税,其计税依据为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甲乙合建并各自分得的房屋,不发生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但财税〔2000〕14号文件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后续对这块也没有新的文件规定,所以最终还是建议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确认,现在是否能够比照之前的政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