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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三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可以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第六条
2、为优化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标准:取消三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中“上一年度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从事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业务的,以及出口季节性商品或出口生产周期较长的大型设备的出口企业除外)”的评定条件。”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