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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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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地区适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一)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

    (二)上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向国税机关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等情形。

    (三)上一年度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四)评定时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或者停止出口退税权届满后未满2年。

    (五)四类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业。

    (六)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七)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

    (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

    (九)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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