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一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可以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第五条
2.为优化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标准:将一类生产企业评定标准中的“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调整为“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的60%”可以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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